1、本产品为【i随行A款两全保险新保发[2018]373号-15】,由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,本公司在北京、上海、广州、广东、浙江、湖北、山东、黑龙江、重庆、安徽、天津、河北、江西、福建、宁波、厦门、辽宁、陕西、山西、吉林、河南、云南、海南、广西、新疆、大连、青岛、宁夏、内蒙古、贵州、江苏、青海、甘肃、四川、湖南、深圳设有分支机构。对于本公司未设分支机构的地区,您在非以上地区购买的,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。
2、如实告知义务:您需确认本投保单中所填写各项内容均属实,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,本公司有权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,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,本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保险期间:20年、30年
交费方式:一次交清、5年交、10年交
投保年龄:18-55周岁,不同保险期间对应投保范围如下:
保险期间 | 20年 | 30年 |
投保范围 | 18-55周岁 | 18-45周岁 |
投保人范围:本人
责任名称 | 本产品 |
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|
18-40岁1.6倍已交保费 41-60岁1.4倍已交保费 61岁及以上1.2倍已交保费 |
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| 基本保额 |
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| 基本保额×10 |
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| 基本保额×10 |
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| 基本保额×20 |
满期生存保险金 | 已交保费 |
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。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、伤残、疾病、年老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、期限时,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。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,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。
保险责任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,保险公司承担的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有身故给付、生存给付、伤残给付、疾病给付、医疗给付等。
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到保险责任终止的期间。
保险费是指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所支付的款项。保险费的高低与保险责任、保险期间、保险金额有关,而且还受被保险人的年龄、性别、身体状况、职业类别等因素的影响。
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、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。